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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<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的通知

2022-07-13
索 引 号:230600/2022-00011主题分类:
标 题: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<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的通知
文 号:庆市监联发[2022]10号
发文日期:2022-07-13成文日期:2022-07-13
关 键 词:市场主体歇业;

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<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的通知

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

转发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<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的通知

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、医疗保障局、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,国家税务总局各县(区) 税务局,大庆市 住房公积金 管理 中心:

现将 黑龙江 省市场 监督管理 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《 黑龙江 省市场监管局 等六部门关于印发<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 》( 黑市监规〔 20 2 2 〕 6 号 ),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 遵照 执行。

附件: 黑龙江 省市场监管局 等六部门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

大庆市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

202 2 年 7 月 13 日

附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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